一、定义
1.1 申请授权
会员单位向FCA提交的在线申请,以请求FCA对会员单位为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产品授权UFCS商标。
1.2 制造商
设计、生产产品或委托他人设计、生产产品并以其名义/商标进行销售,应对产品质量负主体责任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1.3 生产企业
受制造商委托实际完成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
1.4 认证机构
取得国家相关资质,能够对符合UFCS标准的产品出具融合快速充电功能认证证书(即基础功率认证证书)的机构。
1.5 授权测试实验室
经FCA评估、审核,能够依据UFCS标准对产品的全部或部分特性进行检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的专业技术组织。
1.6 授权产品
顺利通过UFCS商标授权流程、满足商标授权相关要求的产品。
1.7 产品数据库
FCA在其官方网站公示的包含所有授权产品的具体信息的清单。
二、商标使用要求
2.1会员单位应与FCA就使用UFCS商标签订授权协议,并始终承认FCA保留UFCS商标作为商标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利益。
2.2 会员单位应仅在授权产品的本体/最小包装、外包装、宣传材料上按《UFCS商标应用规范》方式使用UFCS商标。使用时,UFCS商标可采用印刷,涂漆,模塑,蚀刻或雕刻等表面贴标方式,授权产品具有内置显示器时也可采用电子方式显示。
2.3会员单位仅应在其FCA会员资格有效期内申请并获得UFCS商标授权。会员单位的FCA会员资格终止后,其获得的UFCS商标授权立即终止,同时其应在2个月内恢复FCA会员资格或召回市场所有已分发的带UFCS商标的原授权产品。会员单位授权产品的授权协议失效后,其获得的UFCS商标授权立即终止,同时其应在2个月内续签授权协议或召回市场所有已分发的带UFCS商标的原授权产品。
2.4 会员单位应确保授权产品始终符合UFCS标准要求,确保授权产品与基础功率认证证书、兼容性检测报告、增强功率检测报告中的参数和信息保持一致,确保授权产品与FCA产品数据库中信息相符。当授权产品被证实不符合以上三条要求时,会员单位获得的UFCS商标授权立即终止,同时其应在2个月内召回市场所有已分发的带UFCS商标的原授权产品。
2.5会员单位对授权产品做出与产品功能无关、且未实质改变其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变更时,应及时按照“授权产品变更流程”完成变更工作;对授权产品做出改变产品功能、或实质改变其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变更时,需按照“UFCS商标授权流程”重新获取UFCS商标授权。
2.6 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再许可UFCS商标。
2.7 会员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错误地宣传其产品获得UFCS商标,成为授权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个别型号产品为授权产品即宣称其其他型号产品也是授权产品;
(2)产品使用的部件(如协议芯片)为授权产品即宣称该产品也是授权产品;
(3)某一型号产品为授权产品时宣称与其功能有差异的同型号产品也是授权产品;
(4)在宣传时未清晰注明、错误使用甚至捏造授权产品的功能(如功率等级、输出端口等)。
三、商标授权管理
3.1FCA通过以下方式对会员单位在授权产品上合规使用UFCS商标进行监督:
(1)定期查验基础功率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2)定期查验授权产品与FCA产品数据库中信息的一致性;
(3)进行市场抽查、开展UFCS标准符合性测试验证;
(4)从国抽、省抽或其他方式获得的信息进行验证。
3.2 当会员单位的授权产品发生本办法“商标使用要求”中列出的不合规使用UFCS商标的情形时,FCA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作出以下部分或全部决议,以保全FCA品牌信誉:
(1)要求会员单位按期纠正问题;
(2)降低会员单位等级甚至取缔会员单位资格;
(3)从FCA产品数据库中删除授权产品;
(4)在FCA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告;
(5)在必要时发起商事仲裁或诉讼。